本要求适用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验用于扫描的相片。
一、规格
1、30MM(宽)X40MM(高);
2、头顶发际相片上边沿1.0MM-2.0MM;
3、眼睛所在位置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24MM;
4、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二、要求
1、相片为彩色,色彩自然,无明显色彩偏差;
2、相片为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相片,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
3、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白色背景,无边框;
5、相片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
6、脸部无局部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