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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学校能拒绝其复学吗
来源:  2005-09-29

  如今,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回到学校复学。而且,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时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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